本指南设定依据为《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一部分 缴存
一、 个人开户登记
自愿缴存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及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一)申请条件:自愿缴存人员需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人名义开户,目前未在我市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原账户现已封存),如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设账户的,与有关用人单位应不具事实劳动关系。
(二)办理流程:提供要件材料→签订协议→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开设个人账户→(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办理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
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银行账户(卡)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住房公积金开户表(个人自愿缴存)》一份、《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一式两份(前台现场提供)。
2.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银行账户(卡)复印件各一份 (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住房公积金开户表(个人自愿缴存)》一份、在本市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一式两份(前台现场提供)。
3.在本市就业的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提供护照与《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银行账户(卡)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用于核对)、《住房公积金开户表(个人自愿缴存)》一份、在本市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一式两份(前台现场提供)。
注:为方便个人自愿缴存人员开户后通过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开设个人账户时同步办理托收登记、个人密码设置等业务。
二、 变更登记
(一)申请条件:自愿缴存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二)办理流程: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个人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持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表(个人自愿缴存)》一式一份;
3.个人因身份证明相关信息变更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辅助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三、账户转移
自愿缴存人员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可根据实际申请转移至异地中心;异地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转移至我中心集中封存部。自愿缴存人员个人账户与我中心普通单位名下的个人账户(包括集中封存部账户或广铁分中心账户)不能相互转移。
(一)申请条件:自愿缴存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须先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即个人账户须为封存状态);如个人账户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等信息不齐全或有误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二)办理流程:自愿缴存人员前往转入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四、账户合并
自愿缴存人员个人账户与普通单位名下账户(包括集中封存部账户或广铁分中心账户)不能合并。
五、账户封存与启封
(一)申请条件:自愿缴存人员可根据实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需恢复缴存时,可办理账户启封手续。
(二)中心前台办理: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账户封存与启封(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办理材料:个人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封存表(个人自愿缴存)》一式一份。
(三)个人网上办理:以自愿缴存人员账户登录“个人网厅”或“微信公众号”办理账户封存与启封手续。
六、汇(补)缴
自愿缴存人员汇补缴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网上委托扣款方式办理。
(一)汇缴:根据协议约定方式每月按时申请办理汇缴业务,个人通过主动发起委托扣款的方式办理,每月可汇缴一次。
(二)补缴:自愿缴存人员补缴住房公积金以自愿为原则,个人可通过主动发起委托扣款的方式办理补缴业务。
七、委托扣款变更或注销
(一)申请条件:自愿缴存人员委托扣款相关信息需要变更的,可办理委托扣款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办理流程: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变更手续(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办理材料: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委托扣款协议(个人自愿缴存)》一式两份:变更个人委托扣款账户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八、个人密码业务
个人自愿缴存人员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需同步设置个人密码,个人密码的设置、挂失与重设等业务参照《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指南》相关规定执行。
九、个人缴存额调整
中心前台办理: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住房公积金 年 月个人缴存额调整表(个人自愿缴存》一份。
个人网上办理:以自愿缴存人员账户登录“个人网厅”或“微信公众号”办理个人缴存额调整手续。
十、个人缴存情况证明出具
(一)申请条件:个人在我中心已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因个人实际需要,可申请出具缴存证明。
(二)办理流程:通过登录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自行办理,其打印结果可在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缴存证明验证功能下核实。
(三)个人因异地贷款开具个人缴存使用情况证明的,请前往中心天河管理部申请开具。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办理。
十一、办理地点
以上缴存类业务办理地点为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网上业务除外)。
第二部分 提取
一、个人自愿缴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以按月还贷方式办理,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结清。
自愿缴存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办理冲还贷手续,贷款放款后使用个人公积金直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结清。
办理材料:其他非借款人以同一套房产申请时按同一提取条件办理。提供填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个人自愿缴存)》、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以及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扫描核对):
①购买一手楼的: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产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或房款收据;
②购买二手楼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承办银行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材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办理地点: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详见中心网站)。
(二)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自住住房的。
办理材料:提供填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个人自愿缴存)》、本人身份证明、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及以下相应材料。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
①购买一手楼的,申请日期不超过自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产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或房款收据(购买广州市以外房产的,需提供购房发票);
②购买二手楼(或拍卖房)的,自取得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
③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自取得购买增大面积发票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
2.偿还商业贷款购房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
①购买一手楼的,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产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购房发票或房款收据(购买广州市以外房产的,需提供购房发票)。
②购买二手楼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
③自愿缴存人员购房本金额度提取完毕,如需申请提取利息额度的,另需提供利息清单。
说明:提取房产为办理二次以上且提取材料已扫描录入系统的:①广州市内房产的可通过个人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平台办理网上提取申请(或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即可前往网点办理);②广州市外房产的每次提取均需到网点办理,提供所有材料的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承办银行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材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办理地点: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详见中心网站)。
(三)在本市租房自住的。
办理材料:提供填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个人自愿缴存)》、本人身份证明、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及以下相应材料:
1.租房自住且能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的: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中有“注记备案”的不予提取;②在租赁合同期内已到房管租赁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提取申请应在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半年内,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自愿缴存人员首次提取不超过从申请月份起向前推算的6个月的租金,且提取的租金月数不得超过实际租住月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最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最多只能提取一年的房屋租金),至租赁期满;③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④只限承租人本人提取;⑤中心审批人员可在租赁合同期内上门抽查核实自愿缴存人员的租房行为是否真实,不真实的取消因租该套房屋产生的提取资格。
2.租赁本单位住房的:如自愿缴存人员租赁本单位住房作自住使用,但没有与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直接从工资中划扣的情况,须由单位办理集体提取,要求详见《www.2233b.com关于规范职工租赁单位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3.租房自住但不能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发票的,可申请提取600元/人/月用于支付房租:①连续缴存满3个月;②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③自愿缴存人员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承办银行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材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办理地点: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详见中心网站)。
(四)账户停缴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以个人自愿缴存者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自愿缴存人员个人账户连续半年未发生汇补缴业务的,可根据个人实际登陆“个人网厅”或“微信公众号”,填妥相关提取信息办理提取手续,无需到中心前台办理。
(五)个人自愿缴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办理材料:提供填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个人自愿缴存)》、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证明、遗产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须明确涉及住房公积金分配)、继承人的身份证及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死亡自愿缴存人员身份证明,提供所有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办理流程: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网点受理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办理地点: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
二、说明事项
1、自愿缴存人员办理提取的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可以是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兴业银行(仅限广州市内银行卡)其中任意一家。
2、自愿缴存人员购房、租房提取材料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银行转账账号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所有提取材料原件与变更账号复印件重新办理。
3、自愿缴存人员以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偿还纯商业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为提取条件的,每半年可提取一次;自愿缴存人员每半年提取一次,即上次提取转账时间与下次提取转账时间间隔必须满6个月或以上。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按月还贷方式办理,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结清。
4、自愿缴存人员及其配偶有多套自住住房符合提取规定的,只能以其中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多套同时申请,以另外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时,应停止前一套自住住房的提取资格。
5、若自愿缴存人员办理销户提取后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以原房产再次申请提取的,则根据现行的提取政策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资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
6、自愿缴存人员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的,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房屋产权证明上没有名字),首次提取时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及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办理二次或以上提取均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自愿缴存人员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其配偶申请提取的应以按月还贷方式办理,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结清。
7、自愿缴存人员办理租房定期自动转账后,若出现住房公积金中心核查结果与实际不符、转账账户异常等情况,自动转账将中止。自愿缴存人员若发现提取资金未到账,可前往任一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查询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