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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者购房贷款申请指南

[2017-10-30] 
    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据
    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等规定,在本市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一)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按规定自愿连续缴存半年(含半年)以上;
    2.申请贷款时,本市户籍自愿缴存者连续缴存1年(含)以上,非本市户籍自愿缴存者连续缴存2年(含)以上
    3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4.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缴存认定标准
    1.从缴存单位离职并设立自愿缴存账户的自愿缴存者,若其在原单位的缴存记录和自愿缴存的缴存记录是连续的,不存在断缴、补缴的情况,申请贷款时,其单位缴存记录计入连续缴存时间。
    2.自愿缴存者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至发放贷款期间,缴存账户状态应保持正常缴存状态,且按照有关规定逐月、连续缴存。
    (三)不予贷款情形:
    1.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
    2.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及低密度商品住房;
    3.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限制贷款情形:
    1.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自愿缴存者,全额退款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缴存者,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3.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住房贷款逾期6期(含)以上,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还清逾期金额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的,注销卡后(以个人信用报告更新为准)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6.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款被划分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贷款状态正常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有“正在执行中”的法院强制执行记录的,执行期间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或经其他途径证实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10. 自愿缴存账户被公检法冻结的,账户冻结期间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 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递交申请资料时填写);

    (二)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按月还贷承诺书(递交申请资料时填写); 

    (三)大陆(内地)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在本市就业的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提供护照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婚姻情况证明; 

    (五)
购房合同、收款账号、首期购房发票(一手楼); 
    (六)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二手楼提供);
    (七)
房屋评估报告(二手楼提供)
    (八)《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九)个人信用报告(由贷款受理网点查询打印); 

    (十)承办机构要求的其它证件、资料。
    四、 贷款可贷额
    (一)自愿缴存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 日均账户余额×8+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其中:日均账户余额=每日账户余额之和/缴存天数。
    月均缴存额按自愿缴存期间实际发生汇缴的月均缴存额核定。
    2.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3.不高于参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确定的贷款额度
    (1)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3)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4)家庭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5)家庭凡购买非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一律不低于70%,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家庭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或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6)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的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低密度商品房不予贷款。
    (7)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二)家庭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1.家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认房”以房管局档案馆查册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为认定标准。未注销的居住住房(不包括商铺、车位)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认贷”以人行征信系统查到的《个人信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认定标准。未结清贷款的居住住房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2.《报告》上记载未结清贷款需要借款人提供有效资料证明。如果购房地址与《证明》一致,视为1套计算。
    3.非夫妻关系的购房人家庭已购房套数,以购房人中购房套数最多的作为计算起点。
    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均要提供《证明》及《报告》。
    5.所有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查房产情况显示用途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五、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二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
    (二)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退休年龄后5年。退休年龄一般按照男性60岁,女性55岁计算。
    (三)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六、 审批时限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节假日除外)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七、 还款方式
    个人自愿缴存者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 按月还贷业务
    借款人中有一个或以上为自愿缴存者的,自愿缴存者必须作为主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所有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的余额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必须使用按月还贷方式偿还贷款。
    按月还贷是指公积金贷款放款后,中心按照《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每月约定还款日自动划扣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在按月还贷期内,中心将采用不足额划扣方式(即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月还款额时,也扣除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当期部分贷款本息),按照主借款人、第二借款人、第三借款人的先后顺序进行划扣。借款人应关注每月按月还贷的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和按月还贷情况;不能确定所有按月还贷账户是否按月还贷成功或按月还贷金额的,应在约定还款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将当期全部应还款总额(包含本金、利息和罚息)缴至主借款人的自愿缴存账户中。
    九、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利率实行一年一定。

贷款年限

公积金贷款年利率%

1—5年(含)

2.75

5年以上

3.25

最新利率调整时间:2015年8月26日

    十、 其他注意事项:
    1.已办理转移登记(即交易过户)或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二手楼均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贷款流程,只有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借款人才能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手续,否则公积金中心不受理此类贷款申请。
    2.自愿缴存者就同一房产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款比例需要同时符合商业贷款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
    3.贷款将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期限在1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1日按相应档次法定贷款利率计息。
    4.自愿缴存者在公积金贷款放款后,应按照广州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的有关规定,继续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不小于公积金贷款月供款额。
    5.自愿缴存者在按月还贷期内重新就业,其公积金贷款仍使用按月还贷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仍应关注每月按月还贷的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和按月还贷情况
    十一、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理网点
    1.自愿缴存者购买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和南沙区一手期房,应向公积金中心网点提出申请,并在公积金中心网点办理贷款手续。
    自愿缴存者购买广州市内其他区域一手期房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网点或银行网点提出申请,并在相应网点办理贷款手续。
    2.自愿缴存者购买一手现房或二手住房,应向公积金中心网点提出申请,并在公积金中心网点办理贷款手续。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网点

序号

 

区域

服务地址

服务时间

电话

1

公积金中心网点

天河区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3楼

周一至周五  9:0011:30,14:0017:00

咨询电话:85503869 面签电话:85503925抵押办理:85503507

2

荔湾区

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北路1024号2层

周一至周五  9:0011:30,14:0017:00

咨询电话:81304063

3

黄埔区

黄埔区黄埔东路302号黄埔花园裙楼2楼

周一至周五  9:0011:30,14:0017:00

咨询电话:18924303370

4

增城区

新塘镇荔新13路73号新塘公积金分理处(农商银行)2楼

周一至周五  9:0011:30,14:3017:00

 

荔城街荔园路1号

5

花都区

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21号信合大厦南座5楼

周一至周五  9:0011:30,14:3017:00

咨询电话:36925521面签电话:36935112抵押办理:86707496

6

番禺区

番禺区市桥街德兴路37-39号2楼

周一至周五   9:00-11:30,14:30-17:00

咨询电话:34606606

7

从化区

从化市街口河滨南路100号

周一至周五   9:00-11:30,14:30-17:00

咨询电话:37900985  办理抵押:37900913

8

海珠区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62号1楼

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00-17:00。

咨询电话:34066210

9

白云区

白云区机场路1438号正阳大厦2楼

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00-17:00。

咨询电话:36549491

10

南沙区

南沙区进港大道22号39单元(金莎广场二楼)

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00-17:00

咨询电话:34684670

11

银行受理网点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排名不分先后)

借款人可到各银行在广州市的分(支)行(业务网点)办理和咨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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