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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8〕6号
[2008-11-25] 【字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所购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化,提取人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项购房行为而产生的提取资格将自动丧失。
        二、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租房自住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租赁期满。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实际发生月份的房租总额。月提取额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1)住房公积金月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月租金;
        (2)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面积不计入可提取额度; 
        (3)住房公积金月提取额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30%。
        三、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均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因租房自住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四、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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