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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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已受理你单位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林奋专缴存2007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住房公积金15676元投诉案,因你单位以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公积金中心越秀催字〔2018〕45号《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越秀管理部办理补缴手续。如对本催告不服,你单位有权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陈述和申辩。逾期仍不补缴的,我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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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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